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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9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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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籍民警填写户口迁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入户人员信息通过系统上传,由其所在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不再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由派出所经办民警对材料负责;6、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当场办理落户登记。
(四)办理时限
1、需要核发准迁证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结;
3、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结。
第五条 全面放开全日制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一)办理条件
具备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并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非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2、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3、无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4、租赁房屋的,可将户口落户社区集体户;
5、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上述证件证明,审核应当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核查无误的,在相关证件上加盖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当场将原件退还本人;
6、户籍民警填写户口迁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能通过网上办理的,要实行一次性办结;需要开具准迁证的,将申请入户人员信息通过系统上传,由其所在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不再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由派出所经办民警对材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