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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9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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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籍民警填写户口迁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入户人员信息通过系统上传,由其所在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不再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由派出所经办民警对材料负责;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6、在本市所属县(市)工作、创业且属长治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按照本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落户登记地址,在市区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限
1、需要核发准迁证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结;
3、具备网上迁移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结。
第四条 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户口准入政策。
(一)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以上院校应届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归国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长治籍在外省市就学的学生取得上述学历的非应届毕业生,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在原籍恢复户口的除外)。
(三)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将户口落户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毕业生就业服务集体户。主城区集体户设在城区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南街派出所、郊区公安分局小辛庄机场派出所、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北中环路派出所;其余县(市)设在县(市)政府驻地公安派出所;
3、长治籍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经亲友同意,也可将户口挂靠亲友(亲友需提供同意落户声明书);
4、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上述证件证明,审核应当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实其个人身份信息和学历身份信息,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和学历证件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和学历证件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