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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9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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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长治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创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长治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和《长治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 畅通高层次人才落户通道。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优化流程、规范有序、一次办结”的原则,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指定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市委人才办出具的《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将户口落户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主城区集体户设在城区公安分局太西路派出所、郊区公安分局小辛庄机场派出所、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北中环路派出所;其余县(市)设在县(市)政府驻地公安派出所;
3、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上述证件证明,审核应当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其证件信息合法真实性,核查无误的,在相关证件上加盖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当场将原件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