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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9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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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大同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等非城镇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晋政办[2017]28号)和《大同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同政办发[2017]111号)要求,就进一步深化大同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会议精神,本着“简化程序、能落尽落”的原则,在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同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政发[2014]4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大同户口准入政策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68号)的基础上,现对大中专学生、转业或退役军人、城镇就业居住人员以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各类重点群体落户大同的政策限制全面放开;同时,放宽或取消部分办理户口条件限制,建立各类人才户口准入的绿色通道,确保大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
二、具体内容
(一)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实行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尤其对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迁入就(创)业地、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现有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尤其对来同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取消《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非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提供的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上。
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必须是原籍;未就(创)业的非户籍人口毕业生,本人要求在大同落户的,和大同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合同(协议)后,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
如果高校毕业生父母(或配偶)户口在大同的或在大同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只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属于大同,迁入地派出所可直接将其户口落在父母(或配偶)户口上或住所所在地户口上,不要求《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必须回大同。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无论应届高校毕业生还是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户口迁移证》;取消非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提供的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落户不需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在大同市辖区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留学归国人员一般应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辖区派出所可以凭留学归国人员本人书面申请、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和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符合就业地、居住地或亲属朋友落户条件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本人书面申请、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二)加快解决转业或退役军人落户
各分县局人口管理大队应积极与县级以上军转、退伍安置部门联系,协助人事、民政等部门摸清转业或退役军人底数,动员尽快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三)优先解决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对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居住证办理5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口,提供社会保险收据或居住证、稳定合法住所证明(含租赁)、本人申请等资料,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通过租赁房屋迁入的户口,经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可以将其落在租赁房屋地址上,也可以将其落在社区集体户口上: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派出所可将租赁房屋地址的户口迁往社区集体户口上。
(四)促进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对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本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稳定合法住所证明(含租赁)、民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