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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9:04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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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养犬管理实行公安机关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三条 在市区从事犬只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依法取得犬只养殖经营许可的单位以及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和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
第二章 养犬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二环以内及二环以外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严禁个人饲养禁养犬只(品种名录附后);但盲人饲养导盲犬、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市区二环以外未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个人饲养犬只品种可适当放宽(品种名录附后)。
第六条 市区二环以内及二环以外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禁止开办犬只养殖场。
第七条 市区二环以外未设置居委会的区域开设专门的犬只交易市场,畜牧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者要对犬只实行免疫准入制度,防止疫情发生。市区其他区域不得进行犬只交易。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的诊疗区以及幼儿园、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应当设置犬笼、犬舍和警示牌等安全设施。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制度
第十条 市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必须定期注射狂犬病免疫疫苗,并保持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