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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9:04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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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拒不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保定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