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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8:58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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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违规养犬的处罚】违反本规定超限量养犬或者未进行犬只年审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或者捕杀违规饲养犬只。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或者捕杀犬只。
对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排专人管理的养犬单位,由养犬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养犬主管部门可吊销养犬许可证,并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
第二十一条【违反养犬规范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犬只。
(一)私自繁衍犬只的;
(二)不按期携犬注册年审的;
(三)携犬外出不挂犬牌或不佩带犬链牵领的;
(四)擅自在占用公共空间搭建犬舍、放置犬笼等养犬物件,损害公共权益的;
(五)擅自携犬进入禁入区且拒不予改正的;
(六)擅自将大型犬、烈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的;
(七)违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二十二条【违规养犬后果】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处罚三次以上者,没收其犬只,由养犬主管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三条【监管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施行的《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