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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8:58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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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养犬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养犬费用】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每只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一般管理区内不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一般限养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限养区饲养的,按照重点管理区的标准进行缴费。
残疾人和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可以减免管理费。
方案二(基于全市实行养犬许可制度):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必须专款专用。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一般管理区内每只犬为300元 ,以后每年度为100元。
一般管理区内若有犬只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按照重点管理区的标准进行缴费。
残疾人和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可以减免管理费。
方案三:养犬不收取任何费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养犬规范】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和年审;
(二)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三)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七)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
(八)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携犬外出时,犬只颈部必须佩戴犬牌、束犬绳,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九)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
(十)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