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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6:12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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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单位却没有按照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出现拖欠工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社会保险费常由单位出面统一缴纳,但是个别单位却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加班不给加班费、要奖金就不休假等。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比如不顾劳动者人身安全强行指挥作业等。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事情的发展总是变化无常的,基于当时签订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当时的环境下,合同各方面都成立,但是一旦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执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