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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31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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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