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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31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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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黑龙江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切实提高深层次的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为更加方便您顺利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我省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省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6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均在我省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或者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大众版网站,选择办税服务\下载专区\涉税软件内下载“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下载”进行安装申报。
也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下载安装:http://www.hljetax.gov.cn/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