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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2:52:47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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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锦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678298347
地址: 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张盘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显示,2018年1月23日13时00分,你单位烟尘排放浓度为:59.31mg/Nm3(标准为:30mg/Nm3),超标排放0.977倍。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2018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洛环监责改〔2018〕第3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8年3月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18〕第700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称一是脱硫风机突然停机导致烟尘超标,二是2017年至今环保设备、设施投入大,资金困难,请求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18〕第700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属于浓度超标 50%以上100%以下或总量超标 50%以上80%以下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浓度超标 50%以上100%以下或总量超标 50%以上80%以下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 30 万元以 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