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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02:39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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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人户分离情况的处理)人户分离的家庭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属于同一县(市、区)范围管辖的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如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其家庭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但限期6个月之内将户口迁到居住地,或者回户籍所在地居住。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迁出,或者不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取消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的,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户籍与居住地长期(连续6个月)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手续,需人户一地后再申请办理。
第八条(混合家庭的处理)在城市定居,本市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只对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排除对象的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农转非)农转非未满五年(因征地而农转非的除外)或农转非后又在原户口所在地承包耕地的;
(二)(懒汉)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三)(耐用品和积蓄)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金银首饰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累计达2000元以上的;
(四)(弄虚作假和不配合)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五)(高消费)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投资)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民政部门认为不宜投资行为的;
(七)(服刑人员)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八)(违法)有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违法行为未改正的;
(九)(生活水平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