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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02:17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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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上涨的物价,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知》中明确,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450元;建议灵山县、浦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00元。此外,所辖的各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2700元。
据了解,此次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到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经济增长、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为12.5%,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为17.39%。这将是钦州市自2008年以来,第四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最初的每月160元提高到450元,增加290元,增幅达181.25%;农村低保标准由最初的每年683元提高到2700元,增加2017元,增幅达295.31%,通过大幅提高低保标准,使救助水平进一步得到了提升,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现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