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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6:14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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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制化的发展,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有什么变化呢?公司辞退员工、员工辞职,都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吗?不一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给予补偿?补偿多少?很多人想要知道答案吧,接下来爱扬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5、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违规不续签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9、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1、因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原因导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
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