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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23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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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支付。其他工伤待遇按晋级原则确定的伤残等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令第十八号规定执行。《条例》实施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条例》实施前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列支。
《条例》实施后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因工致残职工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待遇,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抚恤金,要预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18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