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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23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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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全市实际,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视为欠缴工伤保险费。征缴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欠费台帐,生成《社会保险费还欠通知单》,通知用人单位偿还欠费。用人单位因筹资困难、无法正常缴费的,要及时向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稽核部门进行缴费能力稽核。经稽核情况属实的,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保险费还欠协议》(一式三份),协议还欠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后新招录的职工,应及时申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登记部门根据其填报的相关资料,为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时按全部申报人员足额缴费。
用人单位当月参保(含增员)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以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款项到帐时间确认参保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登记注册时间早于《社会保险法》施行时间即2011年7月1日的,应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应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二、切实规范参保管理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和人员变动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人员身份资料,对达不到法定用工年龄(特殊专业人员除外)、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