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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3:09:43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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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保障类(C)。 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劳动能力低下,生活陷入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对象(三级或四级),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4.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7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存款、机动车辆、商品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
6. 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7. 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8. 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0.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