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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37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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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年报A107014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列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与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中的归集表第36行表述不同,请问如何理解?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企业自己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允许在并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其用于研发支出的部分加计扣除。
20、现行政策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亏损年度,企业筹建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如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方法,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加计扣除。
21、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该设备残值收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规定,企业在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不影响税收一次性扣除。
同时64号公告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会计上预计了净残值,在确定加计扣除金额时是剔除了这部分残值的。(如果会计上未预计净残值,未来残值收入不允许冲减研发费用。)
22、享受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审核中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法,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另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并计免税所得?
答: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使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相关成本或费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并计免税所得,不涉及补税。
23、某企业2013年度之前均为查账征收,2013年度变更为核定征收,度又变更为查账征收,请问2013年度之前的亏损可以在度弥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