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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5:08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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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实(见)习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挂职或在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不能回家或回本单位用餐者,可发给误餐补助。误餐补助应根据午餐、晚餐的实际误餐情况,按每人每餐40元定额补助。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按每人每次40元定额补助。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不分职务级别,只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票。乘坐火车和轮船超过规定等级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