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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5:08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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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