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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44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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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和超规定索要额外材料,做到按政策管理,按规范服务,按时限办结。
第二十条 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但公安机关应留存相关审核认定材料。
第二十一条 群众通过省厅“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或通过商丘市公安局“网上公安便民服务平台”提交的业务,要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答复,确保做到“外网申请,内网受理,审批前置,核验后置,先批后审,一趟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拖延时限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市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是对《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商政〔2015〕16号)文件中有关户籍政策进行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市区、县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应做好控制,防止逆城镇化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商丘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有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