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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44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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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我市急需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3、政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居住住所(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住证;
3、劳务合同和城镇保险证明;
4、租赁合同(居住住所是单位公有房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出租人身份信息和《房产证》;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成年子女申请分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分户申请;
2、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书。
3、原家庭的《集体土地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五条 设立集体户口
对符合迁移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以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综合设立。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综合集体户,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
2、企业单位需出具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登记证明;
3、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劳动保障交纳凭证及居民身份证;
4、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