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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40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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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泰安市公安局获悉,自今年4月份泰安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经过数月的调研,泰安市公安局出台相关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措施。根据《意见》要求,泰安市将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泰安市市区落户限制。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面积、金额限制。泰安市市区指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岱庙街道办事处、财源街道办事处、上高街道办事处、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以及符合《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规定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其他部分乡镇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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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1.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
2.泰安市以外人员,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3.被评为泰安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
4.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引进的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录(聘)用或招收,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 ?
5.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2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
6、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具有合法自主产权,并实际居住的;?
7、对以上3、4、5、6款项内容,同样适用于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
在凭借住所落户的条件中,全市取消购房面积及金额限制,购房迁入不再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凭房管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等也可申请落户。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同时,在泰安市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因租房迁入泰安市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的,以及市内人员因租房迁入泰安市市区的,需连续租住统一成套住房满2年,并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相应落户。办理租赁房屋落户,一般遵循同一地址不得重复登记户口的原则。承租人已不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将户口迁址实际居住地。
该政策即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