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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7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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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化落户城镇申请手续。
申请登记城镇户口的,本人落户申请材料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为必备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同时提供毕(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同时提供在校证明。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同时提供退伍证明。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落户城镇时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盟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本盟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不需要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在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落户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四)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
本盟市内迁移户口的,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办理;跨盟市、跨省(区、市)迁移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两级审批。
(五)缩短户口迁移办理时限。
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上级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到场后当场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两个加快”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户口迁移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口迁移政策落地生根,切实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牧民工落户城镇问题。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区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确保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