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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1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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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本溪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本政发〔2015〕3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本溪县、桓仁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县局审批。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合理确定我市城区落户条件。在本溪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城区分局审批。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