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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15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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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温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户口迁移,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区范围户口迁移应当在充分考虑城市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坚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原则。
第二章 户口迁移条件
第五条
市区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投靠人员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其配偶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2.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3、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且没有子女户口登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1名成年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4、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购置、受赠、继承成套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全额购房发票(附合同),并实际居住的;
2、在市区按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使用权的,并实际居住的;
3、具有温州市户口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