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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58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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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权证书》颁发后,权利人原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利证书由登记机关收回注销。无法收回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二)房屋或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由镇(办)、村(居)委会负责调处后,持调处文书办理确权登记。调处不成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暂不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