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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2:46:34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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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其派出(驻)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驻)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配合街道办事处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工作考核的;
(三)不服从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和指挥调度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