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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8 19:02:54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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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补的所得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享受税收优惠查补税款稽查是否可作处罚基数?
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相关处理原则,我们认为查补的所得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稽查罚款基数应按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数据确定。
笔者意见:解答认为“稽查罚款基数应按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数据确定”,笔者认为不对,应为不缴、少缴税款的数额作处罚基数(享受优惠后的)。
延伸问题: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追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基数,查补利润是否可以作为追溯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基数?
笔者意见: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追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基数,查补利润不可以作为追溯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基数,因为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基数是根据企业会计利润。
十、稽查工作中发现一些查账征收企业账务混乱,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查增的收入无相应的成本配比,造成企业实际税负不合理。因此,稽查部门是否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征收方式进行调整。
答:征收方式的调整由征管部门负责,但稽查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其应纳税额,对被查年度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调整由征管部门处理。这是合法的,没有任何冲突。
延伸问题:稽查局在查处企业过程中,对企业查账征收年度亏损因成本费用无法核实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这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确认为“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定性为“偷税”?
答:这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确认为“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补税额可定性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