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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8 19:02:54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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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问题:
国有性质的企业是指全额资产国有吗?企业资产中国有资产不占100%的(股份制)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笔者意见:
应是国有性质的企业,不一定要是全额资产国有,但国有控股的应明确规定为好;建议做如下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其工资薪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了限定数额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出差途中开餐、工作餐,工会活动开餐,会议餐费是否都作为业务招待费。
答:出差途中开餐如果在企业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应计入差旅费,工作餐计入职工福利费,工会活动开餐计入工会经费,会议餐费计入会议费。
延伸问题:出差途中也有接待开餐(如何划分),都列入差旅费吗?
笔者意见:出差途中的接待开餐,应列招待费。准确的划分的确有难处,但可以要求企业列支时,提供招待情况说明及出差及相关审批人员的签名。
四、以股东名义借入资金,实际为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其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股东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股东开出发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五、对自建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例如主体完工于8月投入使用,但配套设施于2016年4月才完工,会计上于2016年4月办理竣工验收并转入固定资产,08月-2016年04月期间借款费用是应该资本化还是在当期费用列支在税前扣除?
答: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即需资本化。
笔者意见:此问题值得思考。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
1.按会计准则,自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即需资本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