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更新时间:2019-05-19 11:07:10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这说明国企必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届时在工作中消极怠工者工资将受到严重影响。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涨幅不超过效益涨幅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性金融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商业二类企业超过2倍、公益类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企业超过1.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要下调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10%~50%范围内确定。
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
增人、减人工资总额不变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因接收政府指令性安置退役军人而增加人员的,可按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据实核增工资总额。
不过,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引进高科技人才、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推进重大改革举措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依据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工资分配支持措施,推动企业凝聚改革发展动力,集聚创新人才,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