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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1:54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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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调整为16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调整为16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