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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1:44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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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适时调整最低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从2017年12月1日起,温州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为180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为166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
自2016年11月1日起,温州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18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66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530元/月。而此次调整后,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1%,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4%,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5%。
从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这是温州第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上一轮标准相比,本次平均增幅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