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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3:10:11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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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到2025年100%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251号)和原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