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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02:15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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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低保(主要是“大病保”)是否符合规定?
“大病保”主要指因家庭成员患重病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致贫,但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而纳入的低保。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主要承接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年来,“大病保”在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改善“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要按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规范“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对这次查实的“大病保”,应区别对待:
(一)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配偶享受“大病保”的,应予以清退;
(二)一般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配偶享受“大病保”的应及时取消;
(三)其他因病导致生活困难享受“大病保”的,要按当地家庭收入评估标准以及财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
因病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凡是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救助。
13.关于对象死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但仍领取低保金的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城乡低保等惠民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有关问题认定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295号)精神,只要不是优亲厚友、恶意骗保的,本着有利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已发放的低保金不再追缴。今后,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每半年对所有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集中比对,每年对所有低保家庭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14.拥有小轿车、卡车、农机设备等家庭享受低保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区别对待:
(一)对于拥有小轿车等消费性小汽车的,通过信息比对等核查手段发现后应及时清退,追回购车后发放的低保金;
(二)用于代步的两轮车,以及用于生产必需的三轮车、小型农机具,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扣除相应成本,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