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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8 18:45:37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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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民政、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同时废止。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