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更新时间:2019-05-19 12:55:42作者:王新老师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食堂应分摊额=140000×24÷70×30=1440000(元)
办公楼、厂房、食堂共计应分摊1392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4800000
——厂房7680000
——食堂144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3920000
计入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对于已开发的20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尚未转入工程项目又未摊销的部分13480000元(28000000-13920000-28000000÷70×1.5)仍保留在无形资产账户上,不予摊销。若继续开发,则处理办法与上相同;若不再开发,则与其他尚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假设,甲企业自2003年到2032年末,未曾开发其他项目,厂房与食堂均于2032年末报废。则2033年末,应摊销计人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权为未开发土地以及报废的厂房和食堂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计1904000元[140000×(800+128+24)÷70].而2003年至2032年,每年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600000元(140000×800÷70) 需要注意的是,若已建成的固定资产(仅指由相关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下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改扩建),需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应同时调整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即,当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缩短时,应相应将缩短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回到无形资产账户;当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延长时,应将延长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假设上例中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时,重新确认的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比原来缩短了1O年),其他条件不变。则未来两年使用期内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为每年48000元(1440000÷30),与原来每年的分摊金额相同;缩短的10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480000元(48000×lO),应转回到无形资产账户中。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80000
贷:固定资产——食堂480000
这时,因调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而相应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在固定资产报废前,不作摊销处理;在固定资产报废后,分别是否再开发进行相应处理。
假设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时,重新确认的食堂预计使用年限延长至35年(比原来延长了5年),其他条件不变。则应将延长的5年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240000元(48000×5),从无形资产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