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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50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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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依赖等级按月享受护理费,标准按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需异地安置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职工伤残抚恤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伤残抚恤证,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作为计发基数。其中:一级为二十四个月,二级为二十二个月,三级为二十个月,四级为十八个月,五级为十六个月,六级为十四个月,七级为十二个月,八级为十个月,九级为八个月,十级为六个月。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规定》本条(四)、(五)项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并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职工因工伤残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支付费用,超出部分自付。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后,享受如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50%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它按每人每月30%发给;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按40%发给。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可按省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