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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33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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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已经明确的,按照国家和省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市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根据我市贯彻《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具体需要,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制定我市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省出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