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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19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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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1、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医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计生部门的计生证明。)
4、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5、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6、医院疾病证明书(有难产或流产的);
7、应提供女职工产假证明;
8、男职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待遇证明;
9、上年度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分解表;
10、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