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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11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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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