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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03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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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工伤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调解处理工伤保险纠纷。
(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审定。
(六)对工伤职工的工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工伤认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兑付,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二)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三)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
(四)进行工伤保险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
(五)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向上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
(六)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缴费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