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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35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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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什么是9号公告所说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有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
答:按照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结合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具体判定,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活动日新月异,试图给出一个很明确的标准是非常困难而且疏漏颇多的。但是,申请人如果是导管公司、代理人等明确不可能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人,则应被判定为不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印花税
问:营业账簿可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环境保护税,同时,又规定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环境保护税。请问,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是否也分昼、夜分别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六、契税
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为80%,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