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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26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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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对我省国、地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围。《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重申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以及不适用《实施办法》的纳税人范围。
(三)核定征收方式。《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明确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内,对我省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了统一和明确。
(四)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为充分保证纳税人知情权,《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程序、办理期限,以及鉴定结果的公示地点、方式和送达等内容,同时,按照优化服务、便民纳税的原则,在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办理时限进行了压缩;为满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季度纳税申报需要,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申报之间衔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前完成。
(五)纳税申报。为合理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减轻税企双方压力,《实施办法》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按季预缴(征收)方式。
(六)附则。明确了实际执行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核定征税的"特定纳税人"应即行整改外自2018年1月1日起改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明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四、《实施办法》与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衔接《实施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