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
2019-05-20
更新时间:2019-05-19 11:10:25作者:三水老师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2019-05-20
委托核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公章。
(六)出具核查意见。
牵头核查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综合核查情况、核查建议、企业实际等,由业务部门填制《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核查意见》(见附件5,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核查意见》)。
三、核查意见反馈及复核
(一)反馈时间、内容、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在出具《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反馈省税务机关(第一批核查结果应在每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前反馈),由省税务机关分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核查结果无异议,将《税收优惠核查意见》送达被核查企业。
(二)复核处理。如税务机关或被核查企业对《税收优惠核查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税收优惠核查意见》起15日内填写《贵州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复核申请单》(见附件6),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核。复核时限、内容、职责、方式等与核查的一致,复核意见为最终结论。参与同一企业复核的专家原则上不得与核查的专家重复,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如核查意见为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复核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出具复核意见后按复核意见执行。
四、核查意见运用
省税务机关收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馈的《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应及时传递给被核查企业所属市(州)、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税收优惠核查情况表》、《税收优惠核查意见》后,对经核查(复核)不符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及时辅导企业取消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补充(更正)申报,追征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情况报告
每年10月15日前,省税务机关应将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优惠户数、减免税金额、增减变动、取消优惠等)、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典型方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组织核查(复核)、核查(复核)措施、典型方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情况分别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于10月底前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