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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5:16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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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07]852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吉财行[2008]3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