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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5:13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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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征缴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州市市本级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征缴标准
1.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经核定的月缴费基数之和。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市社保局暂按前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并生成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数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市社保局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三)征缴事项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本通知发文前已按梅市人社〔2016〕84号文规定办理了参保登记的单位无需重复办理。
2.缴费工资申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23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2)。缴费工资经核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