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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5:11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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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天津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