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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19 11:25:08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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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